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东方**机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贾**与被告东方**机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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