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伍*强诉被告贵州遵**有限公司、贵州遵**有限公司、中国移**有限公司汇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原告伍*强诉被告贵州遵**有限公司、贵州遵**有限公司、中国移**有限公司汇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强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伍**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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