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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对德阳市国土局应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60万元进行了冻结。2014年5月27日,杨**申请撤诉。2014年5月29日,四川**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就其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撤诉,因该案申请保全的财产应一并解除,故被告关于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德阳市国土局应支付给被告四川**有限公司60万元工程款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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