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寨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冀**有限公司以愿意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贵州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上诉人贵州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