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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冀**有限公司诉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寨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冀**有限公司以愿意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贵州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上诉人贵州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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