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张**诉被告遵义民**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0元,依法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