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黔东南州**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发回凯里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上诉人黔东南州**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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