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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南充市**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峰**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充市**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充市**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峰**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南充市**限责任公司之担保人何**、谢**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南虹路三段37号2幢2单元4层4-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嘉字第00580738号);

三、查封、扣押申请人南充市**限责任公司之担保人李**、刘**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水郡路一段39号龙*水郡三区6幢4单元4层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顺字第00664510号);

四、查封、扣押申请人南充市**限责任公司之担保人杜**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5村5社1单元4层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085556号);

五、查封、扣押申请人南充市**限责任公司之担保人曹**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红花街68号1幢1单元3层4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118789号);

六、查封、扣押申请人南充市**限责任公司之担保人蒲**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永丰街6幢1单元5层8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101171号);

七、查封、扣押申请人南充市**限责任公司之担保人陈*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20号6幢2单元3楼1号房屋一套。

申请人南充市**限责任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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