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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