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四**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34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6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德阳瑞**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34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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