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帅*、郑*、德阳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减征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蒋**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有限公司与二重集**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四川益明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德阳**集团德为电力**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阳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范**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德阳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成都铭**限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四川鑫时**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核工业**程有限公司诉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充市**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深圳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