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核工业德阳金**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豪**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核工业德阳金**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核工业德阳金**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对被申请人财产造成损害,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豪**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申请人核工业德阳金**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7层7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134646号);
三、查封、扣押申请人核工业德阳金**限公司之担保人罗诗学所有的凯宴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FBR199)。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