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天**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天**有限公司与被告成**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四川天**有限公司与被告成**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