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中**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阳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机**有限公司与德阳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220000.00元及利息、垫付诉讼费4600.00元。权利人至2015年7月尚未受偿220000.00元及利息、垫付诉讼费4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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