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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