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鑫**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7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陕西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1元(陕西鑫**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陕西鑫**有限公司减半负担724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