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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兰州天益**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裴*增诉被告兰州天益**责任公司、兰州天益**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03年1月18日、2004年3月1日、2004年5月20日、2006年9月20日与被告兰州天益**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项目经理刘**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为其在兰州市红山根1号住宅楼、城关区大坡沟的库房和二热地沟、青海**民医院2号楼和3号楼、兰州市天庆嘉园11号楼提供施工活动,产生工程款2,036,776元,被告自2003年至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支付款项为1,804,506元,现尚欠232,27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32,270元工程款。2、被告支付利息损失46,33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兰州天益**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裴**工程款200,000元。该款项分两次付清,于2012年6月3日前支付100,000元,逾期每日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于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剩余100,000元,逾期每日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二、原告裴**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479元,减半收取2739.5元,由被告兰州**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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