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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体育**责任公司与广厦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体育**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体育**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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