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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限公司与甘肃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于2013年2月26日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70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被告表示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甘肃第**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甘肃建**限公司工程款87056元。

二、原告放弃利息3955元的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87056元,则承担原告放弃的利息3955元。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负担。如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则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03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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