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兰州永**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永**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7元,减半收取2893.5元由原告兰**料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893.5元退回原告兰**料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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