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被告甘肃省**有限公司、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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