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建**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原告王**被告甘肃省**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甘肃**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振基一分公司)、甘肃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司与被上诉人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省四建与省地基公司施工合同二审裁定书
汤**与人兰州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兰州**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西家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第六**责任公司、第三人酒泉华**有限公司、甘肃玉**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春诉被告甘肃**限公司、甘肃**限公司武山县分公司、武山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红诉被告甘肃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