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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建**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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