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原告王**被告甘肃省**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甘肃**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振基一分公司)、甘肃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甘**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司与被上诉人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汤**与人兰州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兰州**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西家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第六**责任公司、第三人酒泉华**有限公司、甘肃玉**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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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红诉被告甘肃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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