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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四建与省地基公司施工合同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第**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退还上诉人甘肃第**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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