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第**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退还上诉人甘肃第**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