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8元,减半收取632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原告王**被告甘肃省**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甘肃**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振基一分公司)、甘肃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甘**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兰州**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西家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甘肃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告甘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州市**有限公司与甘肃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席**与被告兰州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航天**限责任公司与兰州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甘肃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