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肃**有限公司与兰州阜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8元,减半收取632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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