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74元,减半收取763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原告刘**与被告甘肃**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振基一分公司)、甘肃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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