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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备研究所诉被告兰州古一徽语言科学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备研究所诉被告兰州古一徽语言科学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原告诉状中被告名称“兰州古一徽语言科学研究院”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兰州古一徵语言科学研究院电视监控系统工程合同书》中名称“兰州古一徵语言科学研究院”及兰州**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中名称“兰州古一徵语言科学研究院”并非同一诉讼主体,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兰州**备研究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1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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