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正**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金**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由原告兰州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