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陇南三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
原告甘肃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告甘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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