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陇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第**有限公司、甘肃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陇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45元,减半收取82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