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陈*、王**、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2年11月13日以被告地址不详,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陆**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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