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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兰州天益**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兰州天益**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6月22日,被告所属第六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将其承包的兰州市**沟小学校舍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项目。按照约定及实际工程量结算金额为412614.47元,但被告到目前为止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0000元,余款拒不结算支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22614.47元,逾期付款利息131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但欠款数额不属实,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准许撤回了对兰州市七里河区教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兰州天益**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共计50000元。于2013年4月11日前给付15000元,2013年5月11日前给付原告15000元,2013年6月11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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