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第**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诉讼证据不足,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