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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任*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付工程款9917元,承担违约金428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0日,甘州区三闸**五社原社长陈**与原告签订《三闸**五社养殖小区工程修建合同》,被告也在该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工,并经验收。由二**五社将牛舍分配给该社农户使用,被告也分到一座。但被告欠原告牛舍工程款16917元未付。2012年7月30日,经原、被告协商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放弃1000元,但被告必须在2012年8月10日前支付8000元,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7917元,如果被告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不再放弃1000元,并由被告自2007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只偿付工程款7000元,下余9917元未支付,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原告任*工程款9917元,承担违约金2083元,共计1200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付1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付2000元,若逾期付款,则违约金按4284元计算。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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