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武**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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