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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嘉峪关四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颜**诉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颜*珍诉称:自2012年7月份起,原告在被告的工地上承包土建工程,双方签订务工协议一份,约定在原告完工后,被告验收工程并付清全部款项。最后,被告尚欠原告15000元没有结算,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推诿不付。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分公司)是被告的分公司,被告认可一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原告颜**承揽工程的人工费已经全部付清,15000元保修金未付。保修金未付的原因是原告承包工程的墙面抹灰开裂空鼓、有个别脱落现象,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原告没有维修。按照劳务协议约定,墙面抹灰属于原告承包工程范围,因原告没有抹灰作业人员,工期较紧,怕影响工程竣工,被告联系抹灰作业人员,并经原告同意进行内墙抹灰作业。内墙抹灰完成后,费用从原告人工费价款中扣除付给抹灰作业人员。因工程范围含内外墙抹灰,所以抹灰工程质量应由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维修义务。原告将墙面问题处理后,被告将15000元保修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原告颜**与一分公司签订《务工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对安远沟基地院内的农超对接配送中心工程进行施工,承包范围为:人工费及部分周转材料,机械器具;除涂料、油漆、楼梯栏杆、护栏制作、外墙保温、防水、门窗、水电暖、煤气以外的所有图纸建筑工程量;厨房通风道······内外墙抹灰、内外墙面砖······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实施。关于工程付款及结算,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总款的80%,最终予(预)留1.5万元的保修金外,竣工后其余结清,保修期壹年。原告不能按照一分公司要求时间内完成进度计划,在节点付款时,不支付工程款,工期严重滞后的,一分公司有权选择其他施工队伍插入施工,其费用及单价由公司制定,结算时从承包费中扣除给第三方。同时约定,工程于2012年8月1日开工,2012年9月30日竣工。在施工过程中,一分公司另外联系抹灰人员进行内墙抹灰作业,并从原告人工费价款中扣除抹灰人工费支付给抹灰作业人员。工程完工后,除预留的1.5万元保修金外,被告已将工程款给原告结清。

另查: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分公司是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分公司,被告认可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

以上事实有《务工协议》、预付人工费审批表、收条、支付凭证、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远沟基地院内的农超对接配送中心工程15000元欠款的主张,因工程交付日期为2012年9月30日,按照协议约定,保修期为一年,现已过一年保修期,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预留保修金15000元。对于欠款数额,被告方不持异议。被告抗辩称墙面抹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抹灰虽然是由第三方完成,但按照协议约定属于原告承包工程范围,并经原告同意进行作业,其质量问题应由原告负责。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本案中,墙面抹灰的施工人为第三方,且是一分公司将抹灰作业交由第三人完成,并从原告工程款中扣除抹灰费用付给第三方,应当由第三方对墙面抹灰工程质量承担责任。故被告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嘉峪关**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颜**欠款15000元。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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