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甘肃**工程公司诉酒泉**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工程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54元,减半收取40327元,由原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王**与成**、李**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庞*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姚*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水轩辕**公司(以下简称轩**公司)与天水**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兰州川**责任公司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恒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酒泉市**工程公司与嘉峪关嘉**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与嘉峪关四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