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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