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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