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兰州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兰州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对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人家”住宅小区6#、7#楼的脚手架防护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带领民工进场施工。2010年4月20日及2010年9月21日,双方分两次对工程量进行结算,总计价款为204129.8元。“西固人家”6#、7#楼交付使用后,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50000元,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7906.3元,双方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工程款25000元,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法院专递资费200元,合计737.5元,由原告各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