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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玉门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门市人民法院(2011)玉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6元,减半收取2123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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