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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甘肃**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田**与被告甘肃**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持有其与加盖被告印章的工程分包合同,起诉被告要求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对该合同真实性不认可,抗辩其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西南政**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原告所持合同上关于被告单位的印章,与被告启用的印章不一致。据此,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0元减半收取4115元,被告预付的鉴定费392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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