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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责任公司与张掖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张掖市**责任公司与原审原告张掖市甘**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甘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盛*养殖公司不服向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张**抗字(2014)第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被告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本院提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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