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李**与恒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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