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宏**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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