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诉被告嘉峪关弘**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3元,减半收取1436.5元,由原告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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