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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嘉峪关弘**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诉被告嘉峪关弘**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3元,减半收取1436.5元,由原告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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