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成**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工程款的支付,故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酒泉市成**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兰州川**责任公司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恒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酒泉市**工程公司与嘉峪关嘉**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与嘉峪关四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嘉峪**物业与嘉峪**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武威**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河南**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朱**、茂华选矿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甘肃**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