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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成**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成**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工程款的支付,故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酒泉市成**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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