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诉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1921元,由原告汤**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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