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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诉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1921元,由原告汤**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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