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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民委员会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州区**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州区**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州区三闸镇新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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