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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甘州区某村委会、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甘州区某村委会、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本案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一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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