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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