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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甘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某某、甘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5日以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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